公共设施与我们每个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,公共设施的损坏和丢失不仅影响到市民的正常生活,严重的还危及人身安全,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,k8凯发打起了这些设施的主意。近日,襄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,被告人陈某因多次盗窃路桥护栏上的铁质部件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两千元。
2020年8月至9月期间,被告人陈某深夜携带钢筋棍,先后六次前往襄阳东津新区多处路段盗窃护栏上的铁质部件,总计销赃得款380元。2020年9月16日22时许,陈某到东津新区奥体大道盗窃人工桥护栏上的铁质装饰部件时,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,民警从陈某裤子口袋内查获其盗窃的铁艺护栏装饰件一个,在人工桥东南草丛中查获其盗窃的铁艺护栏装饰件32个。陈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盗窃事实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,多次盗窃路桥护栏上的铁质装饰部件,经销赃获款380元k8凯发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陈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,如实交待了全部盗窃事实,系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陈某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但未主动缴纳罚金,不能视为自愿认罪认罚。综合考虑陈某犯罪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k8凯发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k8凯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由上述法条可知,并不是只有数额较大才构成盗窃罪,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等行为也构成盗窃罪。
勿以恶小而为之,为贪取不义之财抱有侥幸心理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,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,留下人生的污点,悔之晚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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